# 文件办理要求清单管理规则

GSQA-EVD-006 · 版本 1.0

## 1 每种办理方式须写明的内容

获准采用的办理方式须写明文件签发地、类型、语言、接收地、适用法律手续、公证证明事项、主管机关、官方核验方法和电子文件要求。双语地区及同一国家内的地域差异，也须明确处理。

## 2 批准与版本

核对适用条件，并由获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具体版本后，方可采用相应办理方式。不能只凭品牌来源、公司信笺，或自行假定的英语国家名单，自动免除某国报告的文件要求。

## 3 用于具体申报

申请须保存本次采用的文件办理要求及版本。文件来自多个地方、类型不清，或没有可用办理方式时，须先确认，再作为评审资料使用。资料清单用于准备，不能证明某份具体文件真实。

## 4 更新办理要求

法律、条约关系、主管机关手续、文件接收安排或证明资料发生变化时，须重新核对办理要求。早期条目和修订原因继续保留。未确认的问题不能标为已批准，也不能通过付费免除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