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每种办理方式须写明的内容
获准采用的办理方式须写明文件签发地、类型、语言、接收地、适用法律手续、公证证明事项、主管机关、官方核验方法和电子文件要求。双语地区及同一国家内的地域差异,也须明确处理。
2. 批准与版本
核对适用条件,并由获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具体版本后,方可采用相应办理方式。不能只凭品牌来源、公司信笺,或自行假定的英语国家名单,自动免除某国报告的文件要求。
3. 用于具体申报
申请须保存本次采用的文件办理要求及版本。文件来自多个地方、类型不清,或没有可用办理方式时,须先确认,再作为评审资料使用。资料清单用于准备,不能证明某份具体文件真实。
4. 更新办理要求
法律、条约关系、主管机关手续、文件接收安排或证明资料发生变化时,须重新核对办理要求。早期条目和修订原因继续保留。未确认的问题不能标为已批准,也不能通过付费免除要求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