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效期与续期规则

GSQA-PRG-0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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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计算

有效期12个日历月,记录生效和精确截止时点,前台标明日期与时区。月末无对应日按该月最后一天计算,证书不得晚于实际记录期间。

续期资料

到期前六个月开放续期提交。申请应关联原记录,确认当前型号、配置、实际销售市场、标准变化、报告适用性、重要质量事项及公开权利。未更新的文件也应说明仍适用的依据。续期不当然要求全部重测,但变化影响证据时须补足对应资料。

接续与中断

到期前批准可接续原期间;处理中不自动延期。中断后新决定从实际生效日开始,不能倒填中断期间或用旧证书继续宣称当前有效。

生效日与到期日明确列出

每项记录有具体起止日期和状态。有效期按12个日历月计算,证书、许可与公开记录对应;普通到期与暂停、撤销分开。

到期前六个月可以提交续期

重新确认当前型号、配置、销售市场、适用要求、报告及公开范围。续期不当然要求重新做全部检测,但原证据必须仍适用,变化和不利结果须披露。

提交申请不会自动延长有效期

原记录到期仍按时到期。到期前完成批准可接续;中断后重新取得决定的,自实际新生效日开始,不倒填中断期间。

变化不能等到续期才报告

影响原结论的设计、材料、关键部件、软件、生产地点或法律资格变化,应及时办理。变化后的产品未经确认不能继续用旧范围宣传。

办理续期与查询期间

通过申报中心提交续期事项并保留回执,按当前资料及适用规则核验。申请受理、正在核验和已批准接续应当区分。查询记录列明原期间、后续决定及实际生效时间;提前批准未来接续时,不把尚未开始的期间冒充已经生效。

原记录与后续证书

续期获批后,证书及标志许可只覆盖实际批准期间,并保留与原记录的联系。原记录到期或状态受限时,旧证书不能证明当前有效。续期未获批准或存在中断的,按实际结果和时间更新;申请人可依对应决定说明提出复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