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源与储能 · 欧盟

先选目标市场,再按产品品类查找。监管义务、引用标准、报告资料与授奖比较分别列明,避免把“做过检测”当成“符合全部要求”。

适用地区与产品范围

欧盟法规之外,还要核对成员国的相关要求、语言义务和执法机关。协调标准的符合性推定只覆盖其公告引用所涉及的要求,还须看限制条件和引用撤销日期。

本市场核对要点

  • 列明全部适用法规、产品分类、经营者责任和投放市场日期。
  • 将标准版本与现行《欧盟官方公报》引用逐一对应,区分协调标准与其他自愿性技术规范。
  • 需要第三方评定时,在 NANDO 核对公告机构的法规、产品和程序范围;实验室能力认可另行核对。
  • 备齐技术文件、报告、适用声明、标签和必要登记,并将现行要求与后续过渡安排分开。

主管机构与官方查询

European Commission — Harmonised Standards

协调标准与对应欧盟法规的官方引用。

官方原文

NANDO

公告机构及其获通知的评定范围,并非通用的“欧盟批准实验室”名录。

官方原文

European co-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 /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

各国家认可机构目录;实验室具体认可范围须进入对应国家名录查询。

官方原文

ECHA

按物质、材料、成品和用途核对 REACH 限制及化学品义务。

官方原文

European Commission — Energy-efficient Products / EPREL

分品类的生态设计、能效标签规则及适用时的 EPREL 登记。

官方原文

监管依据

EU · Regulation (EU) 2023/988

消费品安全与可追溯要求

适用于消费者使用、或合理可预见会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。专项欧盟法规已经覆盖的风险与一般安全要求须分开;纯工业用途和法定排除领域另行分类。

EU · Directive 2014/35/EU

低电压电气安全

额定使用范围为交流50—1,000V或直流75—1,500V的电气设备,并核对附件II排除项。无线设备适用RED安全条款且无该电压下限;低压直流产品并不因此自动免除一般安全义务。

EU · Directive 2014/30/EU

非无线设备的电磁兼容

适用于可能产生电磁骚扰或受其影响的装置及固定设施。无线设备通常通过RED核对电磁兼容;元件、固有良性设备和仅供特定安装的产品须先确认法律身份。

EU · Directive 2014/53/EU

无线设备的安全、频谱与电磁兼容

适用于为通信或无线电测定而主动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,包括联网门锁、摄像头、路由器、玩具及穿戴设备。模组已测不等于带最终天线与外壳的整机符合。

EU ·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2/30; Regulation (EU) 2026/339

特定无线设备的网络安全义务

第3(3)(d)条覆盖规定的联网无线设备;隐私要求还涉及处理有关数据的育儿及穿戴等特定设备;防欺诈要求由规定的资金转移功能触发,并核对产品例外。

EU · Directive 2011/65/EU and amendments

电气电子设备有害物质限制

适用于指令规定电压及类别范围的电气电子设备,并核对排除项、备件条件和有期限豁免。浓度判定单位为均质材料,不能用整机平均含量掩盖某部件超限。

EU · Regulation (EC) 1907/2006, Annex XVII

材料与成品的REACH化学限制

物质、混合物与成品物品的义务不同。纺织品、鞋、玩具、家具、塑料、涂层和工业材料,应先按实际物质、材料、接触方式及用途确定限制条目。

EU · Directive 2006/42/EC; Regulation (EU) 2023/1230

机械安全与2027年法规衔接

包括机械、可更换设备、安全部件及明确列入产品;部分完成机械另有装配路径。动力园艺工具、工业机器人及电动门须正确分类,不能把所有运动设备都按家电处理。

EU ·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2 and amendments

电池的分类安全、性能与全生命周期义务

覆盖含内置电池在内各类电池,但便携、启动照明点火、轻型交通、车用和工业电池义务不同。固定式电池储能有专项安全及技术证据,完整储能系统还可能适用其他产品法规。

EU · Regulation (EU) 2018/858 and applicable sector acts

车辆及部件的型式批准路径

M、N、O类机动车及拖车,以及覆盖的系统、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。两三轮、农林车辆、自行车及非道路机械各有框架,不能给所有出行部件统一套CE。

EU · Directive 2014/68/EU

承压设备与组件

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.5bar且未被排除的承压设备及组件。压力锅、容器、管道、安全附件和组件不能使用同一评定类别。

适用要求按产品分类、用途、配置和实际销售地区确定,并依对应规则核对制造、投放、检测等日期及过渡安排。目录用于查找依据,具体型号仍须逐项核对。标准以编号和出处引用,全文以发布机构的对应版本为准;官方原文保留原语言。